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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
信息来源:《中国现代医生》杂志社  发布日期:2007-12-24 17:16:42  浏览次数:1727

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

 

部分条款

 

    19889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    198951日起施行

   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。

    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:

    ()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;

    ()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;

    ()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;

    ()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;

    ()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;

    ()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;

    ()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。

   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,不属于国家秘密。

   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,属于国家秘密。

    第二十条报刊、书籍、地图、图文资料、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、电视节目、电影的制作和播放,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国家秘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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